工程担保的代偿与追偿

  主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2工程担保的追偿

  工程担保合同的成立赋予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未来追偿权,而一旦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其未来追偿权便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即《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具体而言,通过履行保证债务以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从债权人处取得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不仅具备了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而且可以接管一切为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对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

  相对应的,追偿权的范围包括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所受到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利息。也就是《投标委托保证合同(试行)》中规定的,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归还担保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另外被担保人还应支付担保人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代偿款项的一定比例向担保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如下要件:1)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2)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且无赠与。

  追偿权的行使应遵循如下原则: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外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3)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方式包括督促债务人归还欠款、追索反担保保证人,也可依法起诉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破产还债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追偿权作为债权请求权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一般至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规范工程担保业务的代偿与追偿,是完善工程担保制度的基础。当然,工程担保制度的设置初衷在于保证工程项目的完工,而不在于出现问题后的代偿与追偿。工程担保主体更应在承接业务后强化保后管理,通过降低代偿几率来保护经济利益,并真正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

  文章转自:工程综合保险http://www.cngongbao.com/consultationDetail.html?code=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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